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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9月份开始,在本市海珠区龙潭东约官滘南**巷**号**楼阁楼处,通过现场写单和微信收单两种途径接受余某某、陈某某等21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投注额5%的好处费。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赌博人员余某某、陈某某现场投注时被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32张、赌资1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扣押六合彩白色投注单32张、赌款现金人民币1430元、苹果牌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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