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该处。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乡村酒店三楼西侧包间先后两次组织他人进行“二八杠”赌博并收取提成。
2020年11月10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的朱某某、苏欢、吴某某等20人,查获赌资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等20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多次在上述地址参与“二八杠”赌博,2020年11月9日、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收取提成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11月10日,民警在上述赌场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00100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赌的朱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等20人分别作行政处罚。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的经过。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磊凤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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