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巷**弄**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收受徐某某、石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21000元,加上自己投注5000元,共26000元上报给王某乙、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至宁海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户籍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石某某、夏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晓迪
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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