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街**号***餐馆内,以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等方式接受谢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等人“六合彩”报码共计21000余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谢某某、董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六合彩”报码活动,严重扰乱博彩业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永土
检察官助理 陈天宇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5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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