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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号,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小区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牌局,聚众赌博,赌资数额为人民币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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