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天河区珠村**一楼的档口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2019年11月7日21时许,王某某在该处接受李某某、崔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六合彩”投注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张、赌资人民币106元、用于接受“六合彩”投注的华为荣耀手机和OPPO手机各1台,经检查,在缴获的手机内有35个不同的人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投注“六合彩”的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赌资、投注单、手机、微信投注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广斌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关押在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3张;
3. 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6元及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一并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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