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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已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道**号**室,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经营士多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思德,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我市石碣镇**村**号一楼士多店内,以微信及现场投注等方式收受参赌人员侯某某、陈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 “六合彩”赌注,并将赌注投给微信名为“孙某某”的上家(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提成。共收受 “六合彩”投注34期,投注金额达74899元人民币。2019年3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投注单、微信交易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等书证,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19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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