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日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20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邀集陈某某、欧阳某某、邹某某等人在本县南江镇显高村、石江村、桃坪村、大山村的农户家中以扔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抽水盈利2万元,自己坐庄赌博获利数万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上缴暂扣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取保候审申请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缴款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欧阳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5、电话通话详单;
6、同步审讯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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