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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4〕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明某某**名苑**栋**单元**室。2009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4年8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被明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5月底,本市居民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林庄村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初至7月16日,陈某甲又伙同本市居民陈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梁郢、“东山头”、沙坝附近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本市居民潘某某、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三四十人。付某某、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赌场放高利贷,王某某从中获利10000余元,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站岗放哨。陈某甲共抽头获利23000余元、陈某乙抽头获利30000余元。同年7月16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

2014年8月17日,本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花园路“先好餐厅”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力丹

2014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明某某**名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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