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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因涉嫌赌博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利用微信接单的方式非法接受陈某某、张某某、任某某、谢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每期代单金额从几百元至一万元不等,2017年1月至今,王某某利用微信、支付宝方式接收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投注后,报至其上家朱某(已另案处理)、邹某某(已另案处理)、袁某某(已另案处理)处,上家按照不同下注方式以下注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一的比例“返水”给王某某。经查,王某某从事“六合彩”代单涉及赌资4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郭某、张某某、胡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亮

检察官助理:钟梅兰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材料贰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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