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2015年10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2020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泉漳村春晖小区北侧运河边平房内和芦苇荡里、东湖街道泉漳公交首末站门口往里运河边树林里、东湖街道姚家埭村西河港的运河边凉亭里、东湖街道土山坝村墙门头西侧树林里、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超山村一枇杷林里、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北侧山上树林里等地,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60余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某、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曼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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