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康宁和府小区2幢1单元1104室的租房先后提供给田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2场。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除提供场地,另伙同刘某某等人组织赌博,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丰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