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6〕6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店,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31日被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张某某的户头在商都县**社办理了4.9万元贷款,2012年4月5日贷款到期后,**社工作人员多次和王某某催收贷款,但其拒不归还贷款,后无法联系上王某某本人。案发后,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归还贷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
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张某甲的户头在**社办理贷款4.9万元。2012年4月5日贷款到期后,**社工作人员多次和王某某催收贷款。同年4月30日,王某某归还贷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欠本金3000元及利息,后无法联系上王某某本人。案发后,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归还贷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用李某某的户头在**社办理贷款4.9万元。2012年12月25日贷款到期后,**社工作人员多次和王某某催收贷款,但其拒不归还贷款。后经多次做工作,2014年12月29日王某某归还贷款本金28476.18元及利息,还欠本金20523.82元及利息。案发后,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归还贷款本金20523.82元及利息。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用田某某的户头在**社办理贷款4.9万元。2012年12月25日贷款到期后,**社工作人员多次和王某某催收贷款,但其拒不归还贷款。案发后,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归还田某某户头本金4.9万元贷款及利息。
综上,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12152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等人贷款档案;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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