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省**市人,住**市**镇**村前**组**号。因涉嫌贷款诈骗2016年1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2016年02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2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朋友张某某找虚假的经营实体,与杨某某、李某某一起通过三家联保的贷款模式,骗取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支行骗取贷款5万元。贷款到账后,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购买车辆等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委托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4、贷款手续、结算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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