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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168号

被告王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省**市人,住******村前****号。因涉嫌贷款诈骗2016年1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2016年02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2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朋友张某某找虚假的经营实体,与杨某某、李某某一起通过三家联保的贷款模式,骗取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支行骗取贷款5万元。贷款到账后,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购买车辆等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委托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4、贷款手续、结算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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