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311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渭源县法制研究服务中心原职工,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人,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大安乡邱家川村***社**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渭源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渭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渭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在渭源县金融办工作期间,负责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企业带动类有关企业联系人的对接,监督管理带动企业按时向贫困户兑付收益分红,收集分红流水资料,并做好贫困户收益分红资料存档、管理等工作,在此过程中认识了甘肃东方本草药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
2018年10月,因甘肃东方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给贫困户的收益分红款未落实到位,王某某电话询问王某某分红资金筹备情况并催要贫困户的收益分红款,王某某以当时分红资金未全部筹措到位、本人在外地为由,表示暂时无法给贫困户分红。王某某告诉王某某分红工作形势紧张,让王某某先凑一部分收益分红款转给自己,且表示会将分红款分发到户。王某某同意后,王某某便给王某某提供了其名下在信用社尾号为4243的银行账户。2018年11月4日,王某某向王某某转来贫困户收益分红款100000元。收到分红款后,因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受到网络高利贷公司的监控及高利贷催收人员的催收电话和对其家人的安全威胁,王某某将该100000元收益分红款先转至本人名下账户尾号为6470的工商银行账户,后又分两次转给网络高利贷催收人员指定的账户。王某某为了掩盖上述事实,在自己管理的分红统计表中将甘肃东方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给贫困户的收益分红款标注为已分红到位,并将打印的该企业纸质版收益分红款情况给县金融办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县金融办工作人员信以为真。
2018年12月前后,甘肃东方本草药业有限公司带动的几户贫困户来县金融办询问收益分红款事项,王某某担心事情败露,便极力安抚来访群众。后王某某将贫困户询问企业收益分红款的事情告知王某某,让其把剩余的收益分红款筹备好后发放给贫困户,王某某表示当时自己不在渭源,无法到县金融办办理具体业务,就将自己的20000元作为贫困户收益分红款转给王某某,让王某某分发给贫困户。王某某收到分红款后又被网络高利贷催收人员以各种方式催要,并威胁其家人安全,王某某为确保家人平安,将其中16400元转至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后,再转给网络高利贷款人员提供的临时账户,剩余3560余元转入个人微信钱包也陆续用于偿还个人网络高利贷款。
之后,王某某一方面安抚贫困户耐心等待,一方面向王某某谎称自己借了60000元的高利贷替王某某将拖欠的收益分红款分给了贫困户,并从王某某处继续催要分红款。经王某某多次催要,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3月28日,王某某陆续以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王某某转账共计41200元,王某某收到41200元分红款后陆续偿还为个人网络高利贷款。
综上所述,王某某利用监督管理带动企业按时向贫困户兑付收益分红之便,骗取甘肃东方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给贫困户的收益分红款共计161200元,用于偿还个人网络高利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县金融办工作,负责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企业带动类有关企业联系人对接,监督管理带动企业按时向贫困户兑付收益分红,收集分红流水资料等工作便利,虚构其将要来款项已经陆续分发给贫困农户的事实,隐瞒其将要来款项偿还成自己网络高利贷款的真相,骗取甘肃东方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给贫困户的收益分红款共计16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平
检察官助理:张 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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