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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5********,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龙江县**乡**村村委会会计,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2018年8月16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龙江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6月17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龙江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贪污被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由龙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11月开始担任**乡**村会计并负责本村民政低保工作。2013年王某某利用政府更换低保存折之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村民吴某甲名下低保存折扣留、隐匿,并向吴某甲谎称其低保未办理下来。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王某某先后5次从吴某甲低保账户内支取低保金共计人民币16,890元。2019年1月2日,王某某因担心此事被吴某甲发现,向吴某甲儿子吴某乙账户打入1,400元现金。王某某侵吞国家发放给吴某甲的低保金共计15,490元,该款用于其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王某某将非法占有的16,890元低保金及利息5,000元上缴**乡政府。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在龙江县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低保审批书、银行储蓄存取凭单、银行业务流水、明细账、办案说明、到案及调查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甲、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用于扶贫的低保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云峰

检察官助理:董维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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