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原****会计。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址为****,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负责统计上报***低保人员名单的职务之便,在民政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其妻子单某某、儿子、女儿添加到低保户王某乙(王某某之父)名下,并修改农村低保明细表中王某乙名下享受低保人数,骗取低保救助特定款项2.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刚 李翠萍
检察官助理 李新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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