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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时任珙县珙泉镇林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地珙县**镇**村**组**号,住珙县**镇**宿舍楼。2017年3月27日,因违反工作纪律,被中共珙县珙泉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本案由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查重报并依法审查查明:

经珙县人民政府2016年5月31日批准,珙县珙泉镇运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9.6万元在林茶村实施整村推进项目,包括全村入户便民路、1、4、5社山坪塘建设等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2016年9月13日,时任林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甲与林茶村出纳何某某到旭阳钙业过磅房王某乙处预付了村购石料款3800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又返回王某乙处,从上述38000元预付款中退出8000元而予以侵吞。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采用相同方式,又从林茶村预付给旭阳钙业的石料款10000元中退出2000元而予以侵吞。2017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旭阳钙业结算林茶村购买石料预付款后,将余款4072元领出并予以侵吞。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安排村出纳熊某某以五社山坪塘建设资金的名义转款23000元到林茶村五社社长王某丙账户上,然后由熊某某将上述23000元取出拿给了王某甲。经查,该23000元为王某甲虚报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37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成林

2019年6月24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珙县**镇中学教师宿舍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散页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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