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112241970********,汉族,农民,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卢某某,现住卢某某。因涉嫌诈骗,2018年8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8月30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3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2月14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月14日卢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14日卢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乡成立****小组,被告人王某某为领导小组成员和***负责人。2012年至2013年,王某某开发***乡**一期、二期项目,2013年申报***乡****项目**补贴,政策规定只有**才能享受补贴,因购房户中部分不是**,该项目未申报成功;2014年王某某再次申报该项目搬迁补贴,2014年12月18日,王某某当选***乡****村主任,后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编造2014扶贫搬迁项目24户农户补助花名册,其签名、盖村章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核。2015年4月,审核通过后,其又伪造相关报账资料,骗取**资金69万元。王某某将该笔资金从**银行账户中取出并存入自己账户后,向21户102口顶名的**以危房改造款名义发放17.05万元,向部分实际购房的**发放补贴款。在其申报的24套房69万**补贴中,其中8套房8户39口人为虚报,合计23.4万元,并以基础设施费的名义对剩余的16户76口人收取1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卢某某***乡选举结果报告单等书证;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职务的便利,伪造申报扶贫搬迁补贴资料,骗取国家扶贫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玲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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