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国家税务总局**市**区**局**税务所工作人员,住临安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原浙江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不动产交易税务窗口工作,负责不动产交易业务税收征缴的职务便利,在收缴税款过程中,采用私自收取缴税人员的现金或要求缴税人员将税款转至其个人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截留,并以作废相应税款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的方式进行平账,非法占有税款。其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截留、侵吞税款共计人民币627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自动投案接受调查。案发后,监委调查部门从被告人王某某银行账户扣押赃款182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1处、奔驰轿车1辆。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91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地税基层机构设置、管辖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协税员简历表、临安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证明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税收缴款书、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作废税票清册、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清册、缴税信息、交易流程截图、情况说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钥匙照片、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周某某、陈某乙、许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账户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亚平
检 察 员:胡晶晶
二○二〇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5册、光盘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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