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79********,汉族,专科毕业,福泉市***办事处**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办事处******号附**,现住福泉市***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贪污问题于2019年5月10日被福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以其涉嫌贪污罪启动刑事诉讼,于2020年1月9日对其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次日由福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启动刑事诉讼,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十五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因福泉市看守所项目建设需征收福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土地,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村***,在参与土地征收协调、见证等工作时,受**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工作的负责人肖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共同商定将征收土地中无人认领土地找人冒认领以套取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私分,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找到当地村民熊某某、谢某某、税某某三人,商定由该三名村民冒认领无人认领的被征收土地共同骗取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事宜,被告人王某某遂将该三名村民信息提供给肖某某,后由肖某某、王某某、熊某某、谢某某、税某某及征地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完善土地征收登记补偿手续,经肖某某审核后,将共计17.4617亩的土地征收国家补偿资金560805.99元人民币骗取共同私分,被告人王某某从中分得20.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20.3万元人民币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收据、户籍信息、中共福泉市**镇及**办事处相关文件、福泉市看守所项目建设文件、福泉市**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补偿清册、中国建设银行存取款凭证等;2.证人肖某某、税某某、熊某某、谢某某、莫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政府项目建设用地所在村委负责人,在参与征地工作中,伙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采取找人冒认领政府征收的土地方式,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560805.99元人民币,个人从中分得20.3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退缴所得赃款,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永铨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6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卷(含检察诉讼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