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清远市清新区******局原司机,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清远市清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清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清新区委**郑某某专职司机的职务便利,在清远市清新区**商行、**商行、**商行等商行购买商品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然后将发票假冒领导出差公务费用开支在清新区******局报销,王某某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412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设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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