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6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平顶山市新华区**镇副主任科员,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11月15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拘留,1月19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7年至2019年任平顶山市新华区**镇党政办负责人期间,采取冒用庞某某、孔某某等人名义,虚开垃圾清运费等方式,套取平顶山市新华区**镇财政资金共计550205元。套取资金后,王某某将其中的186496.73元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363708.27元用于其他支出。
2019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将王某某从平顶山市新华区**镇人民政府带至平顶山市监委留置管理中心接受审查调查。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16日从王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86496.73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任职文件、垃圾清运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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