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住**镇**村**组。2012年至案发任**镇**村**主任。2018年**月**日被大荔县检察院决定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8年**月**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镇**村**主任期间,在协助镇政府从事**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12户群众名义套取国家**补助款。**补助款下拨后,王某某指使村委会委员李某某、**组组长王某某、**组村民李某某、**组组长王某某分别向12户群众索要**补助款共计80000元。其中给李某某等四人跑路费11500元,村务开支27080元,用于个人工队支付工资30000元,个人日常生活使用11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特定款物、危房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侠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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