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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受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0********,彝族,本科文化,原禄劝县**局(原禄劝县**局)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禄劝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禄劝县原**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县**局**项目承建方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洪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8350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项目招投标、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分别为:

(1)2004年至2008年,王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云南省**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00元;以借为名向张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2)2006年8月,王某某非法收受昆明禄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3)2008年至2011年,王某某先后五次非法收受昆明禄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陆良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20000元;

(4)2010年至2012年,王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洪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8000元;2012年11月,王某某以借为名向洪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5)2011年至2012年,王某某先后四次非法收受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7000元;

(6)2013年4月至10月,王某某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昭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何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拨付工程款申请》《审批材料》《工程款拨付相关凭证》《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3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俎广浩

20201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电子光盘二十三盘。

3.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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