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1********,汉族,大学本科,洮北区**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现住在白城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7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洮北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时任洮北区人大副主任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洮北区饮水工程项目,在此期间,李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将洮北区**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的自来水水表业务单独采购。李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白城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负责此项业务。并要求刘某某在每块水表实际采购价格为60元的基础上加价30元开具发票。刘某某共采购水表3400块,差价款10万元。刘某某将该差价款10万元交给了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此款交给李某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洮北区政协**吴某某案件期间,李某某害怕该笔10万元败露,就将这10万元交给王某某要求王某某退回给刘某某,王某某未将该款退回而据为己有。
2018年10月,李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后,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刘某某(白城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经理),承诺让白城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中标**镇和**镇饮水安全工程,并帮助催要工程款。同时向刘某某索要5%的工程回扣,刘某某同意。按照**镇、**镇总工程款1700万计算,工程回扣款共计85万元。2018年11月,刘某某的公司中标,中标后李某某指使王某某反复向刘某某催要工程款回扣,当时因为**镇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刘某某没有立即向王某某支付回扣款。2019年1月,王某某以向刘某某“借钱”为由得到回扣款50万元,2019年3月王某某再次以“借款”为由在刘某某处得到回扣款10万元,王某某得到的60万元回扣款均借给其姐使用,剩余25万元回扣款刘某某至今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万元,其分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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