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81********,政治面貌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路**楼,工作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州石路**科技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QQ昵称为“**优盘出售”,QQ号为9740****)于2020年5月31日12时许,通过网络以1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便利店门口上网的举报人徐某某,贩卖淫秽视频24部,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疑似淫秽视频24部均属淫秽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证人徐某某手机提取的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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