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从2020年2月份起,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从中非法牟某。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群众陈某某建立为微信好友关系,双方约定由王某某以每50部16.66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淫秽视频。2020年3月到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发送了111部淫秽视频,通过微信转账收取陈某某共计 69元人民币。经鉴定,该111部视频其中53部已无法打开,剩下58部视频中有54部为淫秽物品。
2020年6月29日,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作案手机一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文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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