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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罪)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以1000元钱的价格从赵某某(现强制隔离戒毒中)手中购买冰毒约0.5克,后又以1200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已判处刑罚),从中获利200元钱。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称量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峰涛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10月16日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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