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组,现住四川省**县**镇**小区**排**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9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3时许,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在**县**镇**路**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储物箱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5小袋,民警现场对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进行称重,15小袋冰毒净重约3.62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某某处扣押的15袋疑似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二次毒品冰毒,向尤某某贩卖一次毒品冰毒。
1、2018年11月16日23时许,陈某某通过朋友左某某介绍认识电话联系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电话谈妥后,陈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300元毒资,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将一小袋冰毒(重约0.3克)送至南部县二环路公交站交给陈某某。
2、2018年11月17日13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电话谈妥后,陈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独资后,王某某将一小袋毒品冰毒(重约0.2克)放在**县**路加油站一棵树下后拍照发给陈某某,让陈某某自己领取毒品,后陈某某叫其朋友杨某某到该地将毒品取走。
3、2019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尤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尤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转账200元。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冰毒净重为0.28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尤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七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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