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住长治市潞州区**。2017年6月7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太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号楼**、**公园附近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
1、2020年3月25日至27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号楼**向解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4次,共计约1.8克,收款600元。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号楼**向冯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1次,约0.3克,收款150元;
3、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公园附近向冯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1次,约0.3克,收款200元。
2020年4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重及鉴定,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12.03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共计6次,约14.43克,收款共计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扣押、称重、取样等笔录,鉴定意见,王某某指认毒品称重、取样照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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