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8〕5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因患****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晚,在邵东县****汽车站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将重约0.3克的的海洛因卖给刘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毒资250元。
2018年1月8日下午,在邵东县**道**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将重约0.3克的海洛因卖给刘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毒资250元。
2018年1月13日下午,在邵东县**道****城地段,被告人王某某将重约0.3克的海洛因卖给刘某某,刘某某以重约100斤的脐橙抵毒资。
2018年1月19日下午,在邵东县**道****地段,被告人王某某将重约0.3克的海洛因卖给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毒资24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上搜缴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净重0.5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净重1.15克及海洛因疑似物6.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鉴定聘请书、病历资料、指认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称重笔录;6.抽样笔录;7.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
2018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证人名单:刘某某、朱某某。
鉴定人名单:周**、罗**。
4.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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