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松溪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坊**号**村**座**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买毒人郑某某经电话联系,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一家烧烤店门前,以10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毒品“冰毒”卖给郑某某。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一家无名麻将馆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郑某某处查获到涉案的一袋疑似冰毒状白色晶体粉末,经称重含袋重1.07克,净重0.71克。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疑似冰毒状白色晶体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白色晶体粉末一袋(照片)、毒资(照片);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政处罚材料、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其它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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