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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号。2011年6月13日,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13日,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16日,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8月23日,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6日,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2000元。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尚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商定后尚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400元。当天下午,王某某将毒品放置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巷一小区楼道窗户上,由尚某某自己去取。同年5月12日,尚某某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毒品上交靖远县公安局,经称量净重0.23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等物证;2.交易转账截图、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高兴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3份;

      4.扣押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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