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犯罪地在湛江市麻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年中认识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每次电话联系王某某购买毒品时,王某某均与陈某某约定交易时间、地点和收取毒资的方式。
2020年1月9日,王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路**号广东**工厂门口路段贩卖100元海洛因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微信支付100元到王某某指定的微信号wxid-ypr32g********。
2020年1月17日,王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路**号广东**化工厂门口路段贩卖100元海洛因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微信支付100元到王某某指定的微信号wxid-ypr32g********。
2020年1月19日,王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路**号广东**化工厂门口路段贩卖200元海洛因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微信支付200元到王某某指定的微信号wxid-ypr32g********。
2020年2月25日,王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路**号广东**工厂门口路段贩卖100元海洛因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微信支付100元到王某某指定的微信号wxid-ypr32g********。
2020年3月29日,王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路**号广东**化工厂门口路段贩卖200元海洛因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微信支付230元到王某某指定的微信号wxid-ypr32g********。
2020年4月16日,陈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湛江市麻某某**路**号广东**化工厂门口附近交易。当日18时许,王某某携带200元毒品海洛因到广东**工厂准备与陈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王某某身上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手机一部和摩托车一辆。经称量,所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26克。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等;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相片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许凤芬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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