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海南省琼海市人,家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16日晚,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在逃)向卢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卢某甲遂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冰毒贩卖给翁某某,由王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路**酒吧停车场将毒品冰毒交给翁某某,翁某某将毒资800元现金交给王某某。
二、2019年9月24日,翁某某联系卢某甲购买2000元的毒品冰毒,卢某甲告知翁某某将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联系,王某某与翁某某联系后,让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000元给卢某甲。同日20时许,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第十一小学门前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冰毒,收取了卢某甲微信转账的毒资1700元。随后王某某联系翁某某,并于当日22时30分许在琼海市**路**酒吧停车场将冰毒交给翁某某。
三、2019年10月27日晚,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某先后支付毒资共计人民币3100元。随后,王某某联系何某某向何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向何某某支付毒资2000元后,让何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第十一小学门前将冰毒送给陈某某。
2019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在琼海市**路**小区停车场抓获王某某,当场缴获其用于交易毒品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卢某丙、翁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及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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