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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71********,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海口市琼山区******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城东市场下坎车路公交站,将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白色透明自封袋,内装四块白色晶体)贩卖给胡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胡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从王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常见吗啡类、苯丙胺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和氯胺酮毒品成份,净重4.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毒品检验报告;5.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贩卖少量毒品,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毒品等涉案物品扣押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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