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因吸毒,于2009年3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3月24日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4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松门镇金港湾路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姚某某。

2.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松门镇金港湾路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姚某某。

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6日到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言姚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赛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3.手机壹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