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8********,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卢某某。2018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9月29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三门峡市开发区**小区向崔某某贩卖0.5克毒品,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7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
3.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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