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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1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区****号**单元**室2020年9月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受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主动帮忙联系贩卖毒品。2020年9月4日15时许,王某某联系万某某毒品交易之事后。王某某和一外号叫“骨头”的人在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兴荣网吧后门附近,以1500元(微信扫码支付)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一粒半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0.7克左右卖给万某某。

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兴荣网吧后门附近,以1500元(微信转账)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一粒半(0.2克)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0.58克卖给张某某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一粒半(净重:0.2克)及冰毒(净重:0.58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送检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通话记录、微信收款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二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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