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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打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3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合并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14日,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吸食毒品需要,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并两次微信转账共计12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用于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款后,共支付上线卖家950元购买约1克毒品,后在其居住的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镇李元村新庄组6号的家中将上述约1克的毒品交付给黄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8日16时许,黄某某联系王某某买冰毒,后王某某联系潘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从潘某某处购买冰毒约0.5克,后王某某将0.5克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从中赚取人民币150元。

2、2020年3月14日16时30分许,黄某某联系王某某买冰毒,后王某某联系阮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阮某某处购买冰毒约0.5克,后王某某将0.5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从中赚取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权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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