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兰州新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新区**小区附近向邓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0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6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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