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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白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区*城金阶F栋地下车库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3克,二人完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6.提取、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7.视听资料;8.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588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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