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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53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为深圳市****传媒有限公司,家住吉林省四平市****路街***,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在本市福田辖区的杨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600元价格在本市龙岗区**第*园*门交易10克毒品。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如约来到该第*园*门,与杨某某交易10克毒品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涉案一包毒品、一部手提电话。后公安机关在本市龙岗区****第五园*栋**斋*单元***房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缴获一包毒品。

经鉴定,缴获的二包毒品分别净重10.22克、17.67克,从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和手提电话;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物品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杨某某和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叁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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