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号,于2017年7月因吸毒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8年7月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向贩毒人员“小胖”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于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惠城区**街道**路**公寓**房将一小包毒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毒品在成功交付给张某某后由于张某某没有现金所以未付款。
2018年10月31日,在惠城区**街道**路**公寓**房将王某某抓获,现场在其身上及住处缴获三小包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该三小包白色晶体共净重2.33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共净重2.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钟雯婷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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