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村6组,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于2019年7月2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从许昌、郑州等地购进冰毒,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联系吸毒人员,采用微信转账方式,让吸毒人员上门拿货及“埋雷”等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候吗、崔某某、李某某、靳某某、范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吗、张某甲、刘某甲等人毒品共计80余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情况;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情况;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情况;4、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检材检出甲基笨丙胺成分;5、 辨认笔录、辨认人照片、辨认人身份信息证明辨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8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献伟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