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时许,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中段**号**银行曲靖市分行停车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对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王某某驾驶的云******号车辆左侧车头下面的地面上发现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二个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一袋毒品可疑物净重19.18克,一袋毒品可疑物净重19.29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提取、取样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英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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