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4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侦查机关将本案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无法在一个月内办结,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附近路口,通过微信收取郭某某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向郭某某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附近路口,通过微信收取郭某某转账450元,现场收取150.00元现金后,向郭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甲基苯丙胺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告知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健
代理检察员:黄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7141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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