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巷**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2018年3月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予执行,同日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于2020年8月15日1时许、2020年8月17日11时许,在大安区两口塘路113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分别每次以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020年8月17日11时许,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民警在大安区两口塘路113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王某某及黄某某抓获,并现场从王某某处查获黄某某购买毒品的现金300元,从黄某某处查获王某某贩卖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重0.48克,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百元面值人民币三张、一小袋白色颗粒状疑似毒品冰毒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讯清单、吸毒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玥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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