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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单、微信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5. 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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